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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第3期)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 文章作者:刘永保 发布时间:2008-06-25 浏览:次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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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正式拉开帷幕。为配合并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笔者近期专题进行走访调研,以期对各地开展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一、林业林权基本现状

我县林地总面积达140.8万亩,占国土面积的55.3%,其中国有林地9.0万亩(天柱山林场3.1万亩、驼岭林场5.9万亩),集体所有林地131.8万亩(包括板仓省级自然保护区2.3万亩、天柱山风景区集体林地11.2万亩)。集体所有的林地中,属乡镇所有1万亩,属村组所有的130.8万亩,其中属划定为自留山的43.7万亩、7.9万户,已发放权证39.2万亩、7.0万户。责任山65.7万亩,已发放林权证56.8万亩、5.9万户;退耕还林新增林地面积5.0万亩;乡村林场188个,面积17.4万亩。

二、现行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权责利不明,严重制约着林业潜力的发挥。现行的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林业“三定”时所形成的方式(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三定”除了划给村民自留山、责任山外,其它山林全部为村组集体所有,山林与村民朝夕相伴,摸得着、看得见,但村民个人只是名义上的所有者,见物不见利,责任山、承包山。虽然是个人在经营管理,但许多人只是护林员,山林权属的法律意义不明确,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随着林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权责利不明确的生产经营形式使得林地蕴藏的潜力难以充分发挥。

2、机制不活,严重阻碍林业生产经营效益的提升。林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涉及到社会要生态效益、林农要经济利益等较为尖锐的各有所需的冲突。直到目前,林业仍然是国家拿钱造林、国家下达林木砍伐指标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在采伐、林产品交易、造林、营林以及管护上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应林业发展的激励机制,生产经营者缺乏主动性、积极性,林业生产经营效益偏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林业生产发展需要。

3、流转不顺,严重制约林业产业的发展。长期以来,同属于农村生产资料的山林滞后于农村耕地承包制改革,林农“守着金山讨饭吃”的现象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由于没有一个流转的平台,林权只能在封闭中运行,不能正常流转。即使有几亩山林的流转,也仅是一些地处边远、不便管理的山林承包给村民看管,并不是所有权的流转,没有竞争,经营不活,缺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的吸引力,林业产业总体上处于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状况。

三、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1、强化组织领导,高位推动抓林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多种利益主体。各乡镇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林改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历史责任感,把林权制度改革作为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坚强有力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强化宣传培训,发动群众抓林改。广大林农是林权改革的受益者,更是改革的主人,把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发动起来并引导他们踊跃参与,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并积极支持,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成功的关键。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进村入户讲解、设立宣传栏、印发公开信等形式大力宣传林改的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林改的各项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消除群众疑虑,增强改革信心,努力营造全社会都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3、依法规范运作,循序渐进抓林改。一要坚持依法按规办事的原则遵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法律办事,保证各类林业经营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依法保护林地经营者、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坡,能够分林分地到户的要分林分地到户,不能或不宜分林分地到户的由集体组织统一经营的,把股份分配到户,通过流转以其他方式明确使用权的,把流转收益分配到户,实现“三均”(均山、均股、均利);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对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工作原则、操作办法和流转程序规范操作,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林权改革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认真解决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无纠纷的先实施改革;存在纠纷的要先做深入细致的调处工作,在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后再逐步实施。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各乡(镇)、村在自然条件、森林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方案,不搞一刀切。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的原则。尊重群众,依靠群众,用农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支持不支持来衡量林改的成效,确保林改符合民心、体现民意、谋求民利。

4、创新经营机制,激活动力抓林改。加快林业发展的动力机制由“投资推动”为主向“投资推动”与“改革拉动”并重转变,林业发展的模式由“粗放经营型”向“集约经营型”转变。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加快形成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带动,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的林浆纸一体化、非林木材产业、特色森林旅游业等产业发展新格局。同时,积极培育林业龙头企业,实现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发挥林业在农村脱贫致富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林农在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采取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新的林业经营实体,扶持和培育涉及林业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提升林业组织化程度,提高抗灾和市场竞争力。实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以林农为主的多元化市场经营主体,开展多种经营,推进林业产业的规模化。大力推进资本与林地的联合,采取租赁、合作、联办等形式,引进大公司、大集团与林农合作建基地,形成“公司+基地+农户”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实现规模经营的林业经营体系。

5、科学统筹谋划,整体配套抓林改。巩固林改成果,需要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来规范林地和林木流转。一是林业部门要尽快建立适应需要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森林资源资产准入制度。二是强化林业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逐步建立多层次的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允许活树进市场变现,对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等实行挂牌交易,通过规范流转程序,盘活林地资源,实现大户规模经营。三是转变造林投资方式,由现在的对集体转变为直接对造林大户或个体。四是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人才、科技、资金等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极大地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五是要在金融、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为林业更好更快发展注入持久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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